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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的会计处理论
对于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一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先按外购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把*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也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然后在查明原因以后再从“待处理财产损溢”把不含税进价和进项税额作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关于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的会计处理方法过于笼统。因为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是由于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地也就应该有所不同。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首先,在验收入库发现短缺与毁损时,对其*进项税额不予以结转,仅对外购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进行结转: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贷:商品采购(不含税进价)
然后,在查明原因以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外购商品的短缺或毁损属于运输途中的定额内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不作处理,只需在审批后记为:
借:营业费用(不含税进价)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2、若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途中的超定额内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不予以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应通过“进项税额转”转入“营业费用”,记为:
借:营业费用(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进项税额)
3、若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供货单位原因,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对方决定近期内予以补货,则短缺商品的进项税额需要视不同情况处理:若已付款,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未付款,则待付款后方可抵扣。
(2)如果对方决定退赔货款,则视不同情况比照进货退出进行处理:若购买方未付款且未做账务处理,应退回原*,待收到重开的*后作购进处理;若已付款或已做账务处理,必须取得当地主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交给销货方,购买方则应在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以红字冲减原已登记的进项税额,记为:
借:应收账款(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红字)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4、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运输单位造成的,应向运输单位索赔,索赔款中的进项税额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其他应收款”,记为:
借:其他应收款(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5、如果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应在批准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人“营业外支出”,记为:
借: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借:材料物资(残料)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标签: 外购产品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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