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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专用*处理?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作废*专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标签: 销售退回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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