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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股东是否应*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国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收款方开具的*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登记*、经办人*明、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明,直接向经营地*机关申请*。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
禁止非法*。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机关领购经营地的*。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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