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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不提供*专用*是否合理
按照《*、国家*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7月1日起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是否适用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如果选择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应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向主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只能开具普通*,*税率一栏可以填“免税”,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也可以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声明放弃适用免税优惠政策(放弃免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这样可开具*专用*并作*纳税申报。 水资源费的*处理
《国家*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明确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
《国家*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第十一条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指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开具*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
由此可见,水资源费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这部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优惠范围,不能放弃也无需备案,*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也无需进行*纳税申报。
标签: 水资源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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