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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免车购税的车辆,哪种情形应重新申报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令第号)第六条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日内到主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政策规定和主要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②*和人民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③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④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⑤农用三轮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kg、最高车速不大于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⑥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⑦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1辆小汽车。
标签: 免购车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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