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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与经营者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是不是征契税
根据《* 国家*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个体*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户名下,或个体*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为成交*;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的市场*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的差额。
前款成交*明显低于市场*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核定。
政策解读:
成交*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对没有成交*,以及虽有成交*,但明显低于市场*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核定。房屋交换,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核定。
市场*是按照房地产估价技术确定的市场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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