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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非住宅,计算缴纳土地*时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额吗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令第号)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与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四)欲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此,个人销售非住宅,计算土地*时不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扣除方法取决于财务费用中利息的处理。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不能单独扣除。
(5)*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2.存量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
评估*=重置**成新度折扣率
特殊规定:凡不能取得评估*、但能提供购房*: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开具之日止,每满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来源 基数确定
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 *所载金额
(不扣减营业税)
营改增
后取得*普通* *所载价税合计金额
*专用* *所载不含*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和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能扣除。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附加费、印花税)。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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