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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扣除时间是什么时候?
为细化落实《* 国家*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年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年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的,应将*专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应予免征或不征*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应予免征或不征*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业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的,应将*专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政策。
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
五、《国家*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六、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的手续,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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