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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认证专用*,能不能申请开具红字*
根据*【】号公告的规定(开具红字*的最新文件):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以下简称“新*”)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该文件*后, 【】号 第四条“红字*开具”条款同时废止。主要变化在于【】号公告不再要求开具红字*的前提条件是其对应的蓝字专用*已认证或未超过认证期限。
因发生销货退回、*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红字*开具不受*认证期限*,
只要业务具备真实合理性任何时间点均可红冲。如因税控*监控导致无法开具的,大部分情况下属于*软件升级版本差异,发生该问题纳税人可自行联系服务公司予以维护。
标签: 超期未认证的发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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