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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如何计算?
1、预征、结算应纳税额
(1)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 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向发电厂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每千千瓦时4元)
(2)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
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不得抵扣进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月未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电力公司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税额
如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电、供电环节预征*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 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从年9月起征收*规定:
A、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B、对按照()财税字第号通知规定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亦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税率征收*,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C、供电企业按照国税明电()号通知规定上报的《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均不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缴纳的*税额。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在按*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全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时,亦不包含上述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缴纳的*税额。
2、资料传递
(1)发电厂和供电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
应将*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和厂供电量或销售额、预征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样式附后),报送给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将该表抄送*征收机关。
(2) 企业应按照*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征收机关应对该表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款,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3)电力公司应按*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
汇总计算本电力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机关申报纳税。
3、其他事项
(1)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
(2)电力公司产品*的其他征税事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
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和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以及电力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仍按*的统一规定执行,不适用上述办法。
标签: 电力行业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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