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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可否开具*专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
作废已开**须收回联次
《国家*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专用*。
标签: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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