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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尚未成立,开具的*名称能填该公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
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是指开具或取得的*是应经而未经*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机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此*,因此,虽然公司尚未成立,其发生的与该公司有关的注册等相关费用,开具*的客户名称可以是该公司的名称。
标签: 公司未成立,发起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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