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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超出扣除标准时,应如何调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和销售收入0.5%中较低的金额在企业说得税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纳税金额。
【案例】
当年发生的营业收入是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万*0.5%=5万,8万*%=4.8万中较低的数字,即4.8万元。由于会计利润总额中,按8万元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4.8=3.2万元。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率为%的情况下要补交企业所得税3.2*0.%=0.8万元。
标签: 业务招待费超出部分纳税调增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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