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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的一般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公告年第号同时指出,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标签: 存货损失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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