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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局对于年末计提未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对于年末计提未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方*局有不同的规定。以下规定仅供参考,还请进一步咨询当地规定及主管*机关的执行口径。
参考《天津市地方*局、天津市国家*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5号)第五条规定,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四川省国家*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四川省国家*局公告年第4号)第五条关于企业在年末(月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规定,企业在年末(月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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