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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如下:
1、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清单),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抗税、骗税的,*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此外,根据《国家*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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