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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物资发生损失处理?
一、采购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即正常损耗,指标的物正常磨损、挥发、氧化。“合理损耗”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损耗。并无具体比例规定,具体损耗量由各个企业根据日常盘点确定,同一种存货由于各个企业保管条件不同,合理损耗量也不同,但是合理损耗的量不能超过行业接受范围。
存货采购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价款应该计入存货成本,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按照新准则,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购货途中的合理损耗也应计入存货成本,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工业企业购入存货,根据企业存货的具体核算方法不同,核算过程有所不同,但存在均随同原材料结转到产品成本中。具体分为:当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时,计入“原材料”科目。当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合理损耗部分计入“材料采购”科目,计划成本法下由于“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是计划单位成本乘以实际入库数量,所以“原材料”科目中不含合理损耗部分,入库时最终是将合理损耗部分计入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合理损耗之外的物资毁损、短缺等,价款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但对应*进项税额部分不允许抵扣。
1.可以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分别处理,或结转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等。
《*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需要申报)等。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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