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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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