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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怎么做?(固定资产非正常中断没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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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怎么做?(固定资产非正常中断没超过三个月)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怎么做?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的相关规定中,*造成的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一点不同于会计上的处理,主要是出于缴税的考虑,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中造成的毁损不再作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不做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是考虑到受灾企业的负担,自然灾害造成的税额减少,不是企业管理不善等主观行为,这是国家税收政策公平公正人性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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