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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免税政策吗?
问:我是一家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财务人员,听说从年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不再享受*免税政策了,想知道是否真的是这样?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关于再生资源*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的税率缴纳*,而个人(不含个体*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同时,*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按%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按%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适用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二是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四是自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商务、环保、*、*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条件并在申请退税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年销售再生资源方可享受*先征后退的政策。
标签: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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