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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开具**一定是虚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第九条、《国家*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証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善意取得虚开**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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