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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因此,单位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或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属于资产损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三)原始投资(股权转让成本)的验资报告;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
(七)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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