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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何具体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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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 国家*《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河南省国家*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号文件第六章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第十二条《河南省收购*》仅限于回收单位在本省辖市内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开具。回收单位外出购销废旧物资,需要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经营地*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第十三条 回收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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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专用章;

四)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人汇总开具;

(五)如实填写*人居民*号码,并要求收款人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根据《国家*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具*专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第号文件规定: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免征*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具*专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并在*专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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