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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撤销并重新确认怎么缴税
《国家*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国家*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为成交*;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的市场*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的差额。
前款成交*明显低于市场*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核定。依据上述规定,经*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撤销房屋权属登记后,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对于重新登记两人名下的房屋,再按规定缴纳各自应负担的契税,而缴纳契税的计税*应为房屋买卖成交*或*机关核定的市场*。
标签: 房屋权属登记撤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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