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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土地*过程中,无产权的*(位)(含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如何征税?
1.无偿移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规定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位)和非人防*建成后,无偿移交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经由主管*机关在房地产项目醒目位置公告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视同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即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有偿移交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因此人防*(位)和非人防*(位)在计算土地*时没有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节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没有在住建委办理*初始登记,拿到*的栋证,就不具备转让*的条件,不论签订什么合同,开具什么*都不应视为*产权的转让。在土地*处理中,不计算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不征收土地*(车位使用费也不按房产租赁征房产税),其成本计算时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补偿费。
(2)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位)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并款项已付,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补办相关手续,办理了*(位)初始登记,拿到*的栋证,可以认定*(位)销售行为成立。土地*按有产权的*(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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