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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般纳税人如何认定
《国家*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征收管理的通知》文号:
一、*、国家*《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具*专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第号)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年4月日前,一年内销售额超过万元的,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年6月1日起使用*专用*。
二、经营额达不到万元的,符合(国税发[]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免税资格,但是不能使用*专用*,从年6月1日起企业可以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但是不能抵扣税款;
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但不再作为*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机关**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申请**专用*。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期间可以**专用*,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标签: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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