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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签订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应如何纳税
【问】:我单位从事设备制作、销售、安装及厂房建筑等经营项目,设备的制作销售(不含设备安装费)单独同甲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的安装及厂房建筑等内容则另外通过招标后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该合同含设备安装及厂房建筑费用)。现甲方要求我企业将建安合同中的设备安装费用单独开具*专用*,其他开具营业税*,此做法是否正确?(注:建安合同中设备安装费不足合同额的%.)
【答】:贵公司将自产的设备以中标的形式销售给甲方,后因再次中标,承揽了对此设备安装项目,对于这项经济业务需要缴纳的税种,我们认为符合下列规定: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
本条*9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合同内容适用上述第六条规定,将销售设备收入计算缴纳*,安装设备收入缴纳营业税。甲方要求贵公司取得安装收入部分因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应开具建筑业*,不能开具**。
标签: 设备销售合作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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