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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分支机构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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