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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旧设备*如何缴纳*?
《*、国家*关于全国实施*转型*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4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二)年月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月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年月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关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1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国家*关于全国实施*转型*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国税函[]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其第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标签: 旧设备换新设备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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