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 正文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

编辑:rootadmin

推荐整理分享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弥补亏损,下列项目中,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企业重组特殊性*处理

一、《*国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291644.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
下一篇链接: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291645.html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图片文字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邮箱:opceo@qq.com

鄂ICP备2023003026号

友情链接: 武汉网站建设 电脑维修 湖南楚通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