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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有土地被政府收购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3号)第四条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土地收储若是属于因公共利益进行*的,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累计摊销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资本公积 若企业土地收储不是属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其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处置土地: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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