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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
根据《* 国家*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前,需以销售、抵顶债务方式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时,可以用*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完毕的,需缴纳*;留抵税金未抵减完毕并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的,其留抵税金*机关不再退税,鉴于留抵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的一项内容,应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应将其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括“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环节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清算环节缴纳的*无法在本企业抵扣,不再将其作为价外税,允许作为“清算税金及附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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