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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纳税时间
答: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以及《*、国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年5月日,建设单位A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万元,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5月日支付B企业*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万元。则B企业于年5月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四、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财税〔〕号文件取消了在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的规定。预收的*应该按照规定预缴*,预缴*和*纳税义务是两回事。预缴*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同时,按照前述四种情况确认纳税义务,预收*自然而然会形成纳税义务,不用特意关注它,更不要在开工时把预收账款全部确认纳税义务或者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纳税义务。
标签: 建筑工程增值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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