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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省外出经营*和缴纳税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相关政策法规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根据财税〔〕号文件第四十五条(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公告年第号国家*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跨省外出经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方面也是有区别的。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可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万元开具税率为%的*专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自行开具**,需要进行*。
标签: 建筑企业跨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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