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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预缴会计处理
一、*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税及附加*处理
财税〔〕号文件规定,自 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以预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时,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日、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日或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机关申报纳税
*是向最终消费者征收的,从而抑制了国内需求的增长,进而抑制经济的长期均衡收入,增加了个人的税收负担,挤出了消费和投资,而增大了GDP中政府购买的部分,使政府购买在其中占有过大的比例,不利于经济运行。
标签: 跨地区经营增值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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