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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在机构所在地*还是服务所在地*?
1、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 票还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并预缴税款.
2、具体参见管理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公告年第号
第一条 根据《*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标签: 建安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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