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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可以不分配所得税吗?
答:《国家*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令年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设立当年"的确认应以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年月,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年开始就地预缴;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年1月,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年开始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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