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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部分销售退回的*处理
假定货物适用的税率为%,今天先讨论*的处理.
1、如果年月销售业务发生时,该企业没有收到货款,没有开具*,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亦即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则当时的会计处理为(与*处理无关的分录略,下同):
借:应收账款 .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就不涉及*的处理,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收账款 .7万元
2、如果年月销售业务发生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7万元,当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销) 1.7万元
1.7万元的销项税额应于年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根据国家*公告年第号的规定,应当开具红字*.
假定购买方已将该专票认证且抵扣进项税额,应由购买方发起红字*开具流程,销售方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金额-万元,税额-1.7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应收账款 .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销)-1.7万元
年3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将-1.7万元销项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一「已开具*专用*」栏.
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无需收回专票的*联和抵扣联,红字专票可作为会计和*处理的凭证.
3、如果年月向购买方开具的是普通*,年发生销售退回时,除*处理略有区别外,其余的税会处理均与上文第2点一致.
根据《**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普通*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的,应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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