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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存货报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