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推荐整理分享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处理?(回迁房会被收回吗),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回迁房真的很差吗,回迁房有风险吗?,回迁房真的很差吗,回迁房会不会拆迁,回迁房会不会升值,回迁房?,回迁房会不会拆迁,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处理?
土地征用费和*补偿费构成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及*补偿费支出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其中,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成本支出,会计和*处理基本一致,而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由于其行为的特殊性,会计和*处理有所不同,这种不同直接影响到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确认,我们以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
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占地㎡,土地成本已发生货币性支出万元,其中支付土地价款万元,*货币补偿万元。另外,在本项目中,需要按照1∶1的比例,与*户兑现回迁房套(平均每套㎡)。
开发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项目占地面积㎡,二期项目占地面积㎡。年9月,完成一期座套㎡楼房建设,建安成本实际支出万元(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暂不计),一期有回迁房套,剩余的套回迁房在二期待建。假设一期房屋对外售价为元/㎡。请确定第一期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
该公司认为,第一期竣工座共套住房,其中的套回迁房的建安成本应当分摊到剩余的套可售楼房销售成本中,也就是套可售楼房要承担套楼房的成本,并且由于一、二期回迁房套数和面积不等,第一期成本高,第二期成本低,可以有效地减少前期的企业所得税支出,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我们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国税发文件分析如下:
第一期商品房的会计成本
1.土地成本货币性支出为+=(万元)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补偿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第一期回迁房套建造支出(÷)××=(万元)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补偿费
贷: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3.第二期回迁房套因未实际发生,为反映成本的完整性,按照预算成本或第一期成本预提入账(÷)××=(万元)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补偿费
贷:预计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土地成本合计++=(万元)
5.第一期分配土地成本÷(+)×=(万元)
6.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土地成本÷(-×)=.(元/㎡)
7.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建筑成本(-)÷(-×)=.(元/㎡)
第一期商品房的计税成本
房地产开发业务中,*补偿主要有3种方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本案例中包含了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两种方式,作价补偿比较简单,产权调换则成为计税成本确定的难点。
产权调换,属于房地产企业以自己的开发产品换取被*人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一般情况下作非货币*易处理,即“以物易物”处理,根据国税发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确定。
(二)由主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一期回迁房视同销售处理,销售收入为××=(万元)。另外,对于非货币交易的产权调换方式,同时涉及换入资产(土地)的计税成本确认问题,国税发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计税成本,第一期套回迁房交付后,按照其公允价值,即视同销售收入万元计入土地计税成本。
第二期套回迁房因未建造且没有公允价值,不属于国税发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预提的计税成本,暂按成本为0计算。另外,根据国税文件的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这套回迁房计税成本可以在二期房产中直接列支,以后结算二期计税成本时,不需要再调整一期的计税成本。
该项目在第一期开发产品完工后,可以计入的计税成本为:++=(万元)。
因为该项目分两期开发,所以土地成本需要按照各期占地面积进行分配。第一期分配土地成本÷(+)×=(万元),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为÷=(元/㎡),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建筑成本为÷=(元/㎡)。
以上计税成本高于会计入账成本,形成差异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1.回迁房视同销售的处理。
2.以回迁房换取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可以预提入账的问题。
假如在分配一期回迁房时,二期回迁房公允价值也能够确定,则根据国税规定,可以将全部回迁房公允价值计入换取的土地计税成本并再行分配。
标签: 回迁房会被收回吗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296813.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下一篇: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分录?(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缴直接付给法院还是胜诉方)
友情链接: 武汉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