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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抵扣的进项*认证后需开红字吗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购买方取得专用*已认证抵扣,不符合专用*作废条件,该*不能作废.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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