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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项目不全合法有效吗
问: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普通*),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销售货物开具的*专用*(*普通*)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金额、税额,这样的*是否符合填开规定并可以作为*和所得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纳税人在开具*时,就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但在开具*专用*时还应根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的取得普通*及*专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属于未按规定取得*行为.其普通*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影响依照《国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取得的*专用*由于也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因此,按照《*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标签: 增值税发票填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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