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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丢了怎么补救)

编辑:root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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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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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数据电文.

第五条

专用*实行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机关依法审批.最高*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机关审批;最高*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机关审批.

最高*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机关负责.

*机关审批最高*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限额为一百万元的.

由地市级*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限额时,需填报《最高*限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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