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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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