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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盈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税务处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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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盈*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税务处理政策)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财税差异.

(2)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上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作为当期收入,而税法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甲企业年度申报时,不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而直接填列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6万元.

3.盘盈固定资产事项属于非正常事项,建议企业完备盘盈事项的处理说明(含管理层签署的处理意见及评估重置价值报告等书证),以备*机关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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