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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处理?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第十条 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在原有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后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其他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该项公共基础设施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如受赠的系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等。
第十五条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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