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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日降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的,可根据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月1日起,*、汽车票等
可计算抵扣*,无需认证!
例: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元,请问能否抵扣*?
答复:可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1+9%)×9%=元
账务:报销*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元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元
贷:库存现金元
注意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4.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关于深化**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专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的,为*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
我们知道,按照财税年号文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目前新政策允许旅客运输服务抵扣了,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那旅客运输服务具体如何抵扣呢?
3月日,* *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的抵扣细节.
如果取得专用*当然按专用*抵扣规则抵扣,勾选确认,但是我们很清楚,日常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的*基本很少有专用*的.可能有些大型企业集中为职工订购机票,集中结算,可以要求取得*专用*,其他的基本无法取得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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