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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使用需要,现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普通*(折叠票)*码
*普通*(折叠票)的*码调整为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位代表批次,第-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代表二联*普通*(折叠票)、代表五联*普通*(折叠票).
*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码为位的*普通*(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管理新*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由*统一招标采购的*普通*(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的*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码的第8-位代表批次,由省*机关在-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 *关于冠名*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号)规定,与*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关于启用*普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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