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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业务如何会计处理?
(一)*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商业银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应按发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发放*时,应按*的合同本金,借记“*——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存在差额时,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调整”科目。“*”一级科目的金额反映的就是*的初始确认金额,该金额也是*存续期间第一期的期初摊余成本。
(二)*的后续计量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进行后续计量。*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摊余成本的确定,二是*利息收入的确认,三是*发生减值时,*损失准备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1)摊余成本的确定。摊余成本是指该*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计算公式为: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一已偿还的本金&plu*n;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2)利息收入的确认。*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时确定,并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期末的应收利息=*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某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该期*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某期利息调整的摊销额=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同期应收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利息调整的摊销额),借或贷记“*——利息调整”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3)*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的账面价值(摊余成本)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损失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损失准备”科目。同时。要将“*——本金、利息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已减值”科目,借记“*——已减值”科目。贷记“*——本金”科目,借记或贷记“*——利息调整”科目。*发生减值后,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来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对*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同,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三)*的收回
收回*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本金,贷记“*——本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收回减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相关*损失准备余额,借记“*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余额,贷记“*——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接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已减值”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余额,借记“*——已减值”科目,贷记“*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余额,贷记“*——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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