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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
如果*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会计分录:
上月的暂估入帐,在下月初全额冲回,下月来*的按实际金额重新作正常帐务处理.
如有多项暂估入库并不能在下月取得实际结算*的,建议设置平行式明细帐核算.
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的那部分原材料的*.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下月初用红字
借:原材料 (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收到*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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